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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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打造一流
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环党组〔2025〕134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党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直属单位党委:
  《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举措

  

  一、建立层级责任制
  1.省厅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建立班子成员包市、包企联系点工作机制,带头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营商环境问题。驻厅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零容忍”。
  2.各市局党组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确保任务在基层落地见效。全系统各级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同步对标,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二、持续规范监管执法
  3.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用执法终端与记录仪实现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推行勘验、笔录、处罚全流程电子化,确保执法全链条规范透明。
  4.规范入企检查程序,严格执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制;统筹各类检查,实行“一次查清”,杜绝重复执法;强化非现场监管能力,丰富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智能手段应用,切实减少入企频次。
  5.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免罚处理;加强执法帮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企业合规经营,杜绝一罚了之、以罚代管,体现执法温度。
  6.动态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环保守法模范、环境风险低、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及时纳入正面清单,配备服务专员,提供即时服务,做到无事不扰。
  7.完善社会监督员工作机制,将监督延伸至现场检查、信访处理、重大案件审议等核心环节;拓展线上线下监督渠道,全面提升社会监督参与度与透明度。
  三、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8.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确认工作机制,在各地区总量指标存在缺口时,实施全省统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100公斤、氨氮小于10公斤的,由各市统筹,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9.对以设备更新为主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实行环评审批“即来即办”,当场出具批复。
  10.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经专家论证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不增加环境风险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11.产业园区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可实行环评“打捆”审批,减少企业成本。
  12.全部审批事项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至少压缩50%,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至少压缩到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四、强化基层监督管理
  13.紧盯监管执法等重点环节,强化县(市、区)分局、执法队伍一线人员监督管理,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狠抓制度落实,防止问题整而未治、屡禁不绝。
  14.对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基层人员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乃至市局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的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确保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五、健全监督机制
  15.聚焦执法、审批等重点环节,由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建立监督台账,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1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开发布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17.出现重复访等破坏营商环境类的重点信访举报,提级办理,涉及县区分局干部的,由市局查办;涉及市局干部的,由省厅查办。同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进行抽查检查。
  18.坚持办案引领,对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快查严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对相关责任一追到底、绝不姑息,以持续高压形成强大震慑。
  六、树立实干导向
  19.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系统内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企业、群众反映多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重用。注重在营商环境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对服务企业效果好、企业认可度高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20.在营商环境工作中畅通“下”的渠道,对于抓营商环境工作不力,企业反映多的,坚决调整下来;对为企服务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视情节予以组织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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