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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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细则的通知
辽财金规〔2026〕2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草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分行,沈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五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细则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对象。
  (一)个人。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次数。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条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一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于超出本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申请),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凭证明材料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审批要件及申请材料清单。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地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建立资格审核、担保、贷款审批的“一站式”绿色通道。创业担保贷款从申报到放贷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具体审批程序和各阶段审批时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财政贴息申请流程。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剩余部分可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方面。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本地人社、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 各地人社、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申请登记、资格审核等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调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贴息资金预算、申请、结算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市分行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
 

  第二十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本细则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细则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细则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对辖内农村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联合报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属农村金融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依据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提供的各相关农村金融机构年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分配中央财政下达188博金宝app_188博金宝体育@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按全省贴息需求的65%合理安排资金,按照各市贴息需求和上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A1)=中央和省级资金总额(T)×该市资金分配系数(X1)。

  


  D1是该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需求;P1是该市绩效得分;

是全省各市贴息需求与绩效得分乘积的总和。


  D1=某市贷款金额(L)×利率(R)×50%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某个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中央财政核定188博金宝app_188博金宝体育@定向费用奖补资金×(该机构上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全省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五章 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每年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各市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各市(示范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绩效自评表(附件2),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附件3)。
  对逾期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未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市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形成全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按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要对填报的绩效自评指标数据负责,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组织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对各市绩效目标评价机制。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资金足额拨付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申报创业担保贷款主体满意度等指标(具体打分标准详见附件)。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并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相关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的,取消当年奖补资金获得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按照《关于修订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金〔2024〕119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三年。《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财债〔2017〕263号)、《关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18〕2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19〕2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报表
     2.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评价表
     3.创业担保贷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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