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5·15政务公开日(第20届)?>?群众关切我来答?>?政策问答
“群众关切我来答”之殡葬管理相关政策

??做客时间
??5月21日 9:00-11:00
??做客专家
??顾晓卫:省民政厅殡葬管理处处长
??答疑主题
??《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政策解读
??专家答疑直播
??1.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如何收取费用?
??殡葬服务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事项,必须将公益性贯穿殡葬服务全过程、各关节,其服务收费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确保群众享有体面、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基本权利。
??一是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非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可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统筹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指导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墓位价格,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属地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备案等多种方式,依法加强价格监测和综合监管。
??三是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具体实施中,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集体研究决定,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
??2.使用墓位、格位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使用方需要购置墓位(格位)使用权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安葬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并缴纳墓位(格位)使用费及维护管理费;为高龄老人购置墓位(格位)使用权的,还应当出具拟安葬者有效身份证件;为危重病人购置墓位(格位)使用权的,还应当出具拟安葬者有效身份证件及正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查验使用方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骨灰安葬(放)服务协议》,并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骨灰安葬(放)证明,开具税务发票或者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墓位(格位)的位置、面积、规格。
??(二)使用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安葬者的自然情况;
??(三)墓位(格位)价格,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
??(四)到期不续缴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
??(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3.如何理解和把握墓位、格位使用周期?使用周期届满不办理需用手续缴纳费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该规定既延续了国家与地方相关法规政策,也有利于明确提供方与使用方的权利义务,将选择权交给群众。使用周期届满后,群众可选择办理续用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即可继续使用相关设施。
??墓位(格位)使用周期届满时,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公告等事后可查证的方式,提前通知使用方。逾期不办理续用手续的,可按《骨灰安葬(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对骨灰等进行妥善处理。
??4.如何建立和管理公墓、骨灰堂维护基金?
??为保障殡葬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条例》提出应设立公墓、骨灰堂维护基金,并实行规范管理。188博金宝app_188博金宝体育@正在探索建立维护基金的管理方式,由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共同委托银行开立“共管账户”,并签订书面监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落实专户专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要求,并对资金监管、收支核算等作出具体约定。存储期间所得利息一并纳入本金。殡葬服务机构应按年度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维护基金,及时足额存入该“共管账户”,专项用于殡葬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相关必要支出。使用维护基金时,须由殡葬服务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共管账户”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支付相应款项。
??5.为什么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
??《条例》中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主要基于以下三重考量:一是违反法律法规,依据《条例》,骨灰堂属于应当由政府审批、建设与监管的殡葬设施,个人擅自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在居住密集的住宅楼内专门安放骨灰,与社会普遍伦理观念和文明殡葬导向相悖,也对相邻居民造成持续的心理压力与精神困扰,违反《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三是侵害他人所有权,此行为往往导致相邻房产的市场价值贬损,直接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可能激化邻里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综上,该禁令是规范殡葬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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